天津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因此,行為人有權以監事身份提起本次訴訟,主體適格。
李某與譚某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情】
2006年譚某與李某共同設立了中輝雅創公司,譚某持有60%股權,李某持有40%股權。李某系中輝雅創公司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譚某系中輝雅創公司的監事及大股東。2008年6月,在一起經濟糾紛訴訟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商界風云公司向中輝雅創公司支付204971元。2008年,中輝雅創公司申請強制執行。2009年8月末9月初,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回人民幣215193.12元(含拒不執行期間的雙倍罰息)。李某作為中輝雅創公司的執行董事、實際控制人,負責案件的執行,其將執行款項打進自己名下的賽沃在線公司。譚某向李某索要按照股權比例應分得部分,李某承諾給譚某,但僅向譚某支付了8000元后不再支付。譚某認為李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利益。故譚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賠償損害中輝雅創公司利益所得215193.12元及其利息。李某辯稱:中輝雅創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由李某一人出資,譚某本人僅出了少量的資金,譚某本人實質上不具備相關的主體資格,其在中輝雅創公司擔任監事一職,名存實亡。故請求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譚某系中輝雅創公司的監事,根據《公司法》第54條的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152條規定,“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150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譚某以監事身份提起本次訴訟,主體適格?,F李某將中輝雅創公司的款項存入其控制的賽沃在線公司,違反了其對中輝雅創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審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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