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產律師認為,本案關注點:雖然某房屋由原告出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實際使用,在被告否認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約定的情況下,原告亦未就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完成舉證責任,因此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A公司訴劉某買房合同糾紛案
借名買房糾紛案例
案情
A公司出資購房,將房屋登記為其員工劉先生所有,并由A公司償還貸款,A公司表示雙方構成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故起訴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但劉先生表示該房屋為公司提供的員工福利房屋。一審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三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先生系某房屋登記所有權人。A公司、劉先生均認可房屋全部購房款包括首付款及已還貸款均由公司支付、由劉先生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權證及購房發票等相關票據原件由A公司持有。A公司為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兩份生效判決,表示本案非個例,公司與十幾位員工均簽訂了《購房證明》,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并判決將房屋過戶至A公司名下,本案中A公司雖未與劉先生簽訂類似《購房證明》,但應參考生效判決作相同處理。劉先生則認為該房屋為公司贈與其的福利房屋,與其他人的情況并不相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對劉先生名下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其未就借名買房合同關系舉證,A公司同時購買十七套房屋,雖部分房屋已由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并判決過戶至公司名下,但考慮到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均系A公司職工,劉先生表述為職工待遇差異,存在合理性。因A公司就其與劉先生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未完成舉證責任,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仍認為其與劉先生構成借名買房關系,理由包括: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協議;購房合同原件、原始房產證、稅費票據均由A公司保有,首付款、銀行按揭款及各項費用均由A公司支付;房屋價值較大,A公司在無任何約定的情形下不可能輕易將房屋贈與給員工;等等。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主張與本案房屋同時期購買的其他十三套房屋已經由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該案件中A公司均與原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簽署了《購房證明》以證明雙方為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但本案中并無相關書證,該案的關鍵事實與本案存在明顯區別,故該案件的判決對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和借鑒意義。鑒于此,雖然某房屋由A公司出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劉先生名下并由劉先生實際使用,在劉先生否認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約定的情況下,A公司亦未就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完成舉證責任,因此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A公司主張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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