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黃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國科廣電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
2021年1月4日,芙蓉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湖南黃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金建設公司)訴被告湖南國科廣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科廣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照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當庭宣判,一審判決國科廣電公司支付黃金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52萬余元及相應利息。
2021年法院公開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例
基本案情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國科廣電公司作為發包人,黃金建設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訂《國家廣電總局廣播數字電視產業化基地廠房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黃金建設公司承包施工國科廣電公司名下位于長沙市芙蓉區長星路389號國家廣電總局廣播科學研究院數字電視產業化基地第三廠房建設工程所有項目,包括土建、普通裝飾、安裝等;國科廣電公司分樁基、主體三層、主體封頂、垮架和外墻完畢、主體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等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驗收合格后應支付到工程量的95%;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的《長沙建設造價》預算價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技術資料、檔案資料、備案資料齊全,國科廣電公司工程部經理簽收后,黃金建設公司在7天內向審計法務部報送工程決算書,工程尾款在扣除質保金5%和應由黃金建設公司承擔的費用后,余款在最終決算完畢雙方簽字確認后的15天內全部支付(審計時間三個月);質保金在竣工驗收合格二年內一次性退還;如果國科廣電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款,黃金建設公司可要求國科廣電公司支付未付的金額及賠償損失。合同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約定,包括支付工程款的指定賬號等。
黃金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國科廣電公司向黃金建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56214.0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32424.23元(以欠付工程款6356214.0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6年4月11日起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
另查明,合同履行期間,國科廣電公司的項目工地管理人員王剛與黃金建設公司簽訂了《工程定價材料一覽表》,由王剛簽字并加蓋雙方項目部公章,共計4頁,對案涉工程所用100多項建設施工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等,用表格形式進行了詳細記載。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案涉工程總價款如何認定;二是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如何確定。
關于案涉工程總價款的認定問題。黃金建設公司與國科廣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黃金建設公司已經依約按時向國科廣電公司完成并交付案涉工程,國科廣電公司已對案涉工程進行驗收并投入使用,黃金建設公司已經履行了承包人的施工義務,故國科廣電公司負有向黃金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因雙方對工程總造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依法委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確定案涉工程總造價金額為12046320.79元。該鑒定結論系由具備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后作出,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雙方雖有異議未能提交有效證據推翻該鑒定結論,故法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鑒定結論中雙方無爭議部分金額11593143.28元應當直接確定為案涉工程總造價的組成部分。
對于材料價格爭議部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的《長沙建設造價》預算價執行。根據鑒定報告中的鑒定說明,國科廣電公司認為材料價格應按施工期內《長沙建設造價》的預算價平均值計取,黃金建設公司則認為應按國科廣電公司的項目工地管理人員王剛簽字并加蓋國科廣電公司項目部公章的《工程定價材料一覽表》確定的價格計取,兩種標準的材料價差即為材料價格爭議金額453177.51元。法院對此認為,王剛的簽名蓋章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工程定價材料一覽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長沙建設造價》預算價執行”的約定進行了變更約定,內容明確具體,且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王剛和黃金建設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國科廣電公司合法權益的情形,該變更約定依法成立有效,故材料價格爭議部分金額453177.51元也應當計入工程總價款。
對于質保金,考慮到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4月11日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據合同約定,案涉工程的質保期為二年,現質保期已經屆滿,故工程款中5%的質保金不應扣除。
關于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如何確定的問題?!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內容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技術資料、檔案資料、備案資料齊全,國科廣電公司工程部經理簽收后,黃金建設公司在7天內向審計法務部報送工程決算書,工程尾款在扣除質保金5%和應由黃金建設公司承擔的費用后,余款在最終決算完畢雙方簽字確認后的15天內全部支付(審計時間三個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11日竣工驗收合格,黃金建設公司依約向國科廣電公司提交了結算資料,與國科廣電公司進行結算,但雙方未對工程總價款達成一致,更未結算完畢共同簽字確認,雙方對工程總價款存在爭議,黃金建設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國科廣電公司應于2018年1月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者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故黃金建設公司訴請國科廣電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432424.23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綜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二條的規定,判決:一、國科廣電公司向黃金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522279.1元及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522279.1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黃金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履行大部分合同義務的時間雖然都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之前,但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后,一直對工程總價款如何確定存在爭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直到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才客觀確定工程款總額、從而在扣除已付大部分工程款金額后,才明確欠付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據此可知,國科廣電公司違約欠付工程款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跨越了《民法典》及相應司法解釋的施行時間。從更有利于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角度考慮,本案一審宣判應當援引《民法典》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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