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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法律咨詢】勞動爭議的概述
勞動爭議,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勞動爭議是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矛盾。
一般來說,勞動爭議訴訟主要的表現為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由于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時沒有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沒有保障勞動者應有的權利,導致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了爭議;另一個方面是由于勞動者沒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導致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沖突,引發勞動爭議。
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法律咨詢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勞動用工制度不斷推進,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以下特點:
1、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全國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法院年度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成指數增加。
2、糾紛類型多樣化。近年來,各種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叢出不窮,勞動爭議案件種類復雜多樣。
3、案件處理難度大。表現為適用法律難和調查取證難。
4、群體性糾紛增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決定產生質疑所引發的群體性爭議。
二、【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我國《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為:調解-仲裁-判決,體現“仲裁前置”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未能和解的,當事人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愿調解的可向設立在勞動行政部門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1、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全國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法院年度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成指數增加。
2、糾紛類型多樣化。近年來,各種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叢出不窮,勞動爭議案件種類復雜多樣。
3、案件處理難度大。表現為適用法律難和調查取證難。
4、群體性糾紛增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決定產生質疑所引發的群體性爭議。
二、【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我國《勞動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程序為:調解-仲裁-判決,體現“仲裁前置”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未能和解的,當事人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愿調解的可向設立在勞動行政部門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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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
三、【天津勞動爭議糾紛咨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二十三條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四、【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法律咨詢】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勞動爭議訴訟
1、用人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2)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對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之后,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才能進入勞動訴訟程序。這點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注意。如果您遇到了什么勞動爭議不能解決的話,可以向天津律師網田學義律師進行咨詢。
五、【天津勞動爭議仲裁律師法律咨詢】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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