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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保險理賠與保險投資律師法律咨詢】服務范圍
天津律師網律師在保險與再保險領域為客戶提供廣泛的法律服務,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和治理結構設置;涉及保險公司的股權投資和并購;保險資金的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保險產品、保險衍生產品的合規性審查;保險理賠訴訟與仲裁;保險代位追償訴訟與仲裁等。天津律師網在這一領域服務的客戶包括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太平洋保險集團、太平保險集團、中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保險交易所等保險公司及保險投資機構。
二、【天津專業保險理賠、保險投資律師】生活中需要了解的保險法律法規有哪些,保險理賠知識有哪些?受害人如何實施做好防范?
《保險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天津保險理賠與保險投資律師
《保險公司》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 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經營規則》
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百一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百二十九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接受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業監督管理》
百三十六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百三十九條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法律責任》
百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百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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