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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兼并律師】服務范圍
天津兼并律師提供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管理層收購/杠桿收購;并購融資;債務重組;并購稅務籌劃;集團與公司內部業務及架構調整和重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控制權收購;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解散和清算等法律顧問咨詢服務。
兼并、收購與重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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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津兼并律師】知識秒懂
1、兼并辦法中規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并方式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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