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問題案例_國際商事仲裁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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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交易雙方的爭議解決機制包括訴訟和仲裁。相比跨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的一些特點使得這一看似簡捷的方式在實際應用中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問題就是其中之一。天津律師網試以典型案例,來幫助大家了解國際商事仲裁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一、案情介紹
英國公司A與英國公司B就一貨物運輸合同發生爭議,英國公司A遂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被訴訟人B公司收到通知后,向倫敦法院提出停止仲裁程序的申請,認為該仲裁不應該繼續。
理由是:1.雙方皆為英國公司,在倫敦解決爭議為方便,同時根據國際司法沖突規范,雙方的爭議與北京無實際聯系。2.由于條款中約定如有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提交仲裁,而A公司在申請仲裁前并未與B公司進行友好協商。3.雙方的仲裁條款約定提交北京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而不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因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二、案件結果
仲裁委員會核實了仲裁條款全文,即“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睕Q定對這一案件有管轄權,仲裁程序繼續,并通告被訴人在限期內指定仲裁員,結果,被訴人如期指定了仲裁員,參加仲裁,撤回了在倫敦法院的訴訟。
三、律師點評
確定仲裁地點十分重要,確定哪一個(地區)仲裁,一般就等于確定適用該國的法律,在對外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都力爭在本國進行仲裁,如果爭議雙方對仲裁地點不能達成協議,則一般情況下以第三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仲裁協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①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須受仲裁協議的約束,當爭議發生后應以仲裁的方式解決,任何一方都無權就有關爭議向法院起訴。
②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③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依據。
④是進行仲裁程序和保證仲裁強制執行的依據。
⑤仲裁協議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影響,即使爭議雙方訂立的商業合同無效或失效,一方當事人仍可以有關仲裁協議為依據提請有關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裁決的效力都作了明確的約定,此仲裁協議是完全有法律效力的,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轄,被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是毫無根據的。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4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有效性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決定取得案件的管轄權符合仲裁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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