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機構。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于2000年9月5日修訂并通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其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于2000年11月22日修訂并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但是自從我國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又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對這些仲裁機構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并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據此,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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