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外仲裁機構丨涉外仲裁機構組成方式
一、什么是涉外仲裁機構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是我國設立的專門仲裁在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中,以及對外貿易有關業務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的組織。為了適應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54年通過了《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于1956年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并制定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正式開始受理有關對外貿易合同和交易的爭議案件。
涉外仲裁機構組成方式
二、涉外仲裁機構組成方式
涉外律師:涉外仲裁機構仲裁案件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獨任仲裁制,二是仲裁庭制。
仲裁庭一般由三人組成。程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各選定一名仲裁員,然后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和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
三、涉外經濟仲裁適用的法律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審理該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律,也可以是外國法律,也可以選擇適用某項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
3、對于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或書面仲裁條款無效。
四、涉外經濟仲裁的機構
1、中國的涉外經濟仲裁機構。中國國際商會(即貿促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包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2、外國的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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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法律適用涉外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