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甲公司受到經濟危機的影響,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無法正常運行,后甲公司向其合作伙伴乙公司進行借款,丙公司提供擔保,并分別簽署了《借款合同》與《借款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無法償還借款,乙公司便向丙公司主張該筆債務,但丙公司卻主張《借款擔保合同》加蓋的公章非備案章,擔保合同是無效的。乙公司出于無奈向法院起訴,要求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對外加蓋的公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合同有效嗎?
二、法院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丙公司作出的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公司的公章印文雖然與該公司在公安機關備案的公章印文不一致,但經鑒定,與丙公司向相關機關報送的材料上加蓋的公章印文是一致的。同時法院查明丙公司向案外人出具的買賣合同上使用了與該公司備案公章印文不一致的公章即涉案公章。以上事實可說明丙公司實際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門備案的一枚,丙公司關于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該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實的主張不能成立。
三、天津律師解讀
1、對于使用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等文書的效力的案例,在當事人已經充分證明公司對外使用多枚印章,即公司對外用章不具有性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涉案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
2、只要公司知曉對外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其他案件或交易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同樣具有約束力。(即對于同一公章,公司不能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分別選擇有效或無效,只要在曾承認其效力的,不論該公章是否與備案公章一致,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有效)
3、當合同公章一方否認簽訂合同公章非登記備案公章,即否認與對方成立合同關系時,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枚非登記備案公章為對方提供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一般只要找到該枚公章被對方公司在銀行、社保、工商等機構使用過,法院是會酌情認可該枚公章的有效性的。
四、相關案例
案例1:薛XX與XX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陳XX等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2016)法民再194號】
案例2:XX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洪XX與XX礦業開發有限公司、洪XX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號:【(2015)民申字第2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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